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10 12:00) 点击:197 |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: 1、给付仓单义务;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,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。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,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。 2、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; 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,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。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。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。保管人验收后,发生仓储物的品种、数量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 3、危险通知义务;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,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: 1)货物发生变化; 2)货物临近失效期; 3)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。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,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,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,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。 4、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; 储存,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,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;保管,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,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、灭失。 5、返还仓储物的义务;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,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,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,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,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,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。 6、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。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,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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